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9年7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