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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號

上訴人
蕭人賓
上訴人
之2
上訴人
蕭芷昕
上訴人
蕭芷聿
上訴人
兼上三人共 鄭翠紅
上訴人
同法定代理
上訴人
上訴人
蕭振富
上訴人
蕭賴淑女
共同送達代收人
簡祥紋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且上訴狀繕本僅提出1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533,4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6件。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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