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原告
- 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山田雅之
- 被告
-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雲柔(即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3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台灣月島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月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就原告公司之名稱有記載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