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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可農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玖拾陸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除甲○○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就此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可農貿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丙○○、甲○○、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5月2日向原告辦理申請開發國外即
    、遠期信用狀額度美金35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96年5
    月2日起至97年5月2日止,嗣債務人分別於:
    ⒈96年11月1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49,907.98
      元,以年利率5.639535%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4
      月29日到期 (信用狀號碼7NOAH202198A01N)。
    ⒉96年11月15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49,651.9
      4元,以年利率5.639535%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
      5月13日到期 (信用狀號碼7NOAH202402A01N)。
    ⒊96年12月12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90,180元
      ,以年利率5.74%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9日
      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785A01N)。
    ⒋96年12月18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91,454.4
      元,以年利率5.629%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1
      5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866A01N)。
    ⒌96年12月31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33,084.1
      9元,以年利率5.397%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
      28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763A01N)。
    ⒋97年1月18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33,018.04
      元,以年利率5.067%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7月1
      6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941A01N)。
    合計信用狀轉貸款融資動用美金347,296.55元,依放款借據
    第 7條分別於97年8月26日將上述動用美金金額轉換為新台
    幣借款,轉換匯率為31.56,折合新台幣共計10,960,679元
    ,即分別為新台幣1,575,096元、新台幣1,567,015元、新台
    幣2,846,081元、新台幣2,886,301元、新台幣1,044,137元
    及新台幣1,042,049元,以上均約定融資到期應一次清償本
    金及利息,且逾期償付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違約金,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㈡詎被告等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
    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部分:其不識字,被告乙○○為其之女,借款當
    時由被告乙○○載其至原告處借款,手續均由被告乙○○與
    被告丙○○所辦理,印章係由被告乙○○代為蓋印,其有親
    自於約定書及借據上簽名,被告乙○○目前行蹤不明。且其
    無力償還原告上開債務。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約定書、
    放款借據(進口/外幣融資專用)、動用明細查詢表及結匯
    證實書等件等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而被告可農貿
    易有限公司、丙○○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作何抗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系爭借款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
│編號│尚欠本金(元)│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
│ 1  │1,575,096   │5.639535% │96年11月1日 │96年12月2日 │
├──┼──────┼─────┼──────┼──────┤
│ 2  │1,567,015   │5.639535% │96年11月15日│96年12月16日│
├──┼──────┼─────┼──────┼──────┤
│ 3  │2,846,081   │5.74%     │96年12月12日│97年1月13日 │
├──┼──────┼─────┼──────┼──────┤
│ 4  │2,886,301   │5.629%    │96年12月18日│97年1月19日 │
├──┼──────┼─────┼──────┼──────┤
│ 5  │1,044,137   │5.397%    │96年12月31日│97年2月1日  │
├──┼──────┼─────┼──────┼──────┤
│ 6  │1,042,049   │5.067%    │97年1月18日 │97年2月19日 │
├──┴──────┴─────┴──────┴──────┤
│㈠利息、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
│㈡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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