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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移轉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彰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0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9,72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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