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合春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事實」欄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