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施坤樹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盈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相 對 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一、聲請狀所載原證一至原證九等資料(聲請狀並未附原證一至原證九之資料)。 二、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包括股東名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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