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1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1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公司曾為上市公司且股東人數高達 3~4萬人,歷經重整最後下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的任期皆於民國(下同)96年06月16日到期。曾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因股東出席股數未過半數而無法改選。而由原董監事延任。因原董事長黃振乾於98年06月26日過世,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解任登記,因考量公司仍需正常運作,故由當時現有二位董事中來補選董事長一職,並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董事長變更登記,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中辦公室)雖核准董事長的變更登記申請案,但於核准文中明文通知在98年10月20日前應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等事宜,逾期未改選當然解任。 ㈡因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中辦公室)限期改選之通知,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到98年10月20日止。在此期間本公司依法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但因股東出席股數未過半數而流會。聲請人公司因改選期限已到,為避免因董事及監察人解任而造成公司無法繼續運作,故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准予指派黃永森為聲請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6年6月16日屆滿,經主管機關經濟部予98年8月19日以經授字第09832886720號函令聲請人於98年10月20日前改選完成, 並依法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然聲請人未遵期改選,其原任董事、監察人均已解任,復未改選新任董事、監察人,聲請人目前無合法董事會可運作並行使其職權,自有致公司受損害之虞等情,有經濟部上開函文影本、聲請人變更登記表影本、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揆諸首揭說明,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者,需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始得為之,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人公司本身並非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核與法定之要件顯屬不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