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選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豐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乙○○ 相 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定意旨) 。是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雖僅明定法院有依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權,至解任、更換臨時管理人等則無明文,然依舉重明輕之法理,該臨時管理人既係經法院所選任,其若有不適任之情形,法院自得依聲請解任已選任之臨時管理人,並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據,重新選任臨時管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生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於執行臨時管理人時,未依公司法規定於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又嗣後召開股東會時,並未於10日前通知股東,且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之召集事由僅列舉「討論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發展方向」,未載明選舉董監事議案,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選舉董監事 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致該次股東會無法重新選舉董監事,另討論「討論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發展方向」係討論公司「增資、減資後增資、歇業或結束清算」,惟相對人乙○○僅係臨時管理人,卻未依法於股東臨時會排入選任董事之議程,更提出上開影響世生公司重大營運之議案,又相對人係目前世生公司負責人,拒繳稅費,致世生公司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要求罰款及利息,又因欠款使公司遭拍賣,相對人之舉有違法及越權行為,而請求解任乙○○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於張榮興、鍾登科及蔡福德中選任一人或一人以上擔任相對人世生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相對人乙○○則辯稱略以: (一)世生公司前董事長於民國 (下同)98 年7月24日辭任後, 公司原監察人陳錫南先生分別於同年8月10日、8月25 日 、9月9日召開三次臨時股東會,皆因參與股東會之股數不足而宣告流會。嗣後,相對人於98年11月21日起接任臨時管理人,於同年12月14日召開第四次臨時股東會,原報到股東股數為25,866,700股,佔公司發行股之74.3 %,因股東戶號83號陳文圖與112號周碧玉報到後又取消報到,故 最後實際報到股數僅19,653,700股,佔發行股之56.4% ,而未達三分之二股數,致股東臨時會又因參與股數不足而流會。另,已於99年3月23日寄發股東會議通知單,訂於 99年4月15日召開第五次臨時股東會,有出席簽到卡為證 。 (二)聲請人所稱之勞保費、健保費、房屋稅及員工薪資等欠款,乃係自98年5月起張榮興任職世生公司即未繳款或未給 付薪資,並非相對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時所負債務,且已對欠款等問題與債權人進行協商,並無聲請人所稱為有害公司利益之行為。 (三)對於聲請人之請求,經世生公司主要股東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福龍代表人及其所屬股東 (股東數6,105,000 股)、得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緇鳩及其代表所屬股 東 (股東數6,160,000股)、王中正及其所屬股東 (股東數4,557,000股)、陳錫南先生所屬股東 (股東數1,050,000 股)、陳金德先生及其所屬股東 (股東數1,900,000股)、 陳威信及其所屬股東 (股東數1,217,000股)及本人所屬股東股數15,000股,共計總股數為21,004,000股,佔公司總發行股數34,820,900股之60.3%,已超過公司半數股權表 示不同意,且支持乙○○繼續擔任臨時管理人,有聲明書附卷可憑。 四、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1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第1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法 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非訟事件法第183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上開規定選任相對人為臨 時管理員後,是否有聲請人所列舉事由,認其已不適任之情事,審酌如後。 五、經查:聲請人所舉相對人乙○○未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董監事之事實,經乙○○提出擔任臨時管理人時召開第四次臨時股東會之出席股東簽名表、出席簽到卡為證,從而可認聲請人所述尚非事實。況相對人稱因公司董事、監察人辭任,無法運作,已向經濟部申請自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暫停營業,且有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931508510號函附卷 為證,又相對人自陳曾以電話向公司主管單位經濟部辦公室第三科確認於停業期間可免召開股東會,惟是否得免召開股東會雖尚待相對人提出相關之證明。設若停業期間確可免召開股東會,惟相對人仍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3日陸續通 知股東於99年4月15日召開99年度第1次臨時股東會,則可認相對人並無不召開臨時股東會之事。 六、次查,聲請人以相對人乙○○擔任臨時管理人有違法及越權行為,而請求自張榮興、鍾登科及蔡福德中選任一人擔任臨時管理人為佳,然因上開三人尚非多數股東所認可之人選,如由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恐因股東對領導團隊欠缺信任與向心力,恐難發揮經營成效,且聲請人未對上開三人敘明對於公司之營運與債務清償等環節,其綜合能力有何優於相對人之處,況張榮興為前董事長,惟經相對人陳稱已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其相關法律責任釐清前,並不適合擔任公司臨時管理人,另鍾登科律師雖有法律專業學識,與公司治理之間,要屬二事,而與經營能力之良窳更無必然關聯,又蔡福德對於擔任臨時管理人並無意願,有蔡福德之聲明書為證,是以尚難據此逕認上開三人堪勝此任。 七、末查,相對人乙○○就聲請人提出之公司欠款不為清償等情,經其提出本院執行處彰院賢98司執秋字第19081號彰大電 機工業公司延緩執行函為證,可認相對人乙○○並非對公司債務置之不理之情,應有盡其臨時管理人之責,並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聲請人所述,應屬誤認。 八、綜上,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有關相對人乙○○有不利世生公司行為之具體事實,尚難認有須改選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