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
- 債權人
- 翔發肉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翔發肉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翔發肉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2.請提出支票(票號:A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3.請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以利本院作業。
4.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