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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債權人
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永村員林加油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永村員林加油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永村員林加油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以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債權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均查無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故請查明債權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永村員林加油站是否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所屬之分公司?若是,請提出該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並無分公司,則請提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其債權人應更正為永村加油站有限公司,並請更正債權人之資料及於聲請狀狀尾補蓋正確印章。

三、請補如證物所載之加油簽認單影本乙件,俾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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