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林阿卯即金昌工業社 1 債 務 人 乙○○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1,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聲請人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877,834元 │98年6月3日 │4.59% │98年7月4日 │ ├──┼────────────┼───────────┼───────────┼───────────┤ │002 │748,169元 │98年6月16日 │4.08% │98年7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