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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12號

債權人
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於聲請狀上載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於狀尾簽章,本件聲請狀中債務人宗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記載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及所附證物,其出貨單上之客戶為「建展」、「展新」,請釋明對乙○○、甲○○之請求依據為何,並請提出丙○○○所開立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丙○○○、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資訊),若債務人變更為公司,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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