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購油委任保證契約書,保證額度新臺幣300萬元,保證期間自民國97年6月13日起至民國98年6月13日止,並約定自代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代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今第三人台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通知債務人滯欠購油款項未依約清償,已由債權人依保證責任關係於98年7月10日代償新臺幣300萬元於第三人,詎債務人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另債務人其他債務已滯欠,依約定條款第五條,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