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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以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其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丁○○,與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乙○○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丁○○」抑或為「乙○○」?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甲○○、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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