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373號 債 權 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及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附件所示並無記載利息,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請求利息,並請敘明利息為多少?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