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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債權人
泰傑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泰傑玻璃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三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傑玻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債務人公司名稱有誤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時,請具狀更正之。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不明,請具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並提出更正後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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