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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債權人
獻麒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獻麒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帝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獻麒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公司業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等資料,並陳報前開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前開所有清算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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