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
- 債權人
- 威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威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和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威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菩萱藝品店與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不符,請釋明對債務人江和煉之請求依據為何,若有變更債務人之情事,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和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變更債務人為菩萱藝品店,請提出其最新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負責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