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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弄15
債務人
戊○○
統一編號

            弄1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民國 (下同)97 年8月28日起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金額新臺幣9,270,000元正,並邀同乙○○、丙○○、戊○○等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97年8月28日起至各到期日止,借用人應於每月借款相對日償還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而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9,270,000元暨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乙○○、丙○○、戊○○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58%│││144900│益誠,楊秀│月17日起│││││0元  │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2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58%│││110600│益誠,楊秀│月4日起 │││││0元  │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3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58%│││546000│益誠,楊秀│月28日起│││││元│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4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58%│││338800│益誠,楊秀│月16日起│││││0元  │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5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8%│││621000│益誠,楊秀│月17日起│││││元│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6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8%│││474000│益誠,楊秀│月21日起│││││元│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7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8%│││234000│益誠,楊秀│月28日起│││││元│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8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8%│││145200│益誠,楊秀│月16日起│││││0元  │鳳,昶宏紡│││││││織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44900│益誠,楊秀│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85│││││││8%│├──┼───┼─────┼──────┼──────┼───────┤│ 2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10600│益誠,楊秀│月5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85│││││││8%│├──┼───┼─────┼──────┼──────┼───────┤│ 3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546000│益誠,楊秀│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85│││││││8%│├──┼───┼─────┼──────┼──────┼───────┤│ 4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38800│益誠,楊秀│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85│││││││8%│├──┼───┼─────┼──────┼──────┼───────┤│ 5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621000│益誠,楊秀│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35│││││││8%│├──┼───┼─────┼──────┼──────┼───────┤│ 6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74000│益誠,楊秀│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35│││││││8%│├──┼───┼─────┼──────┼──────┼───────┤│ 7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234000│益誠,楊秀│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35│││││││8%│├──┼───┼─────┼──────┼──────┼───────┤│ 8 │新臺幣│乙○○,張│自民國98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45200│益誠,楊秀│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鳳,昶宏紡│││百分之十,逾期││││織企業有限│││超過六個月部份││││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35│││││││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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