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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當事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企業行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債 權 人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債 務 人 一六八企業行 31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3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8年3月10日    │600,000元       │98年3月11日      │AD0000000       │ ├──┼─────────┼───────────┼───────────┼───────────┤ │002 │98年5月10日    │380,000元       │98年8月6日      │AD0000000       │ ├──┼─────────┼───────────┼───────────┼───────────┤ │003 │98年6月10日    │270,000元       │98年8月6日      │AD0000000       │ ├──┼─────────┼───────────┼───────────┼───────────┤ │004 │98年6月10日    │100,000元       │98年8月6日      │AD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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