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 債權人
- 佑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債務人
- 一六八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31號
- 統一編號
3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8年3月10日 │600,000元 │98年3月11日 │AD0000000 │├──┼─────────┼───────────┼───────────┼───────────┤│002 │98年5月10日 │380,000元 │98年8月6日│AD0000000 │├──┼─────────┼───────────┼───────────┼───────────┤│003 │98年6月10日 │270,000元 │98年8月6日│AD0000000 │├──┼─────────┼───────────┼───────────┼───────────┤│004 │98年6月10日 │100,000元 │98年8月6日│AD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