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9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08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馨喬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 統一編號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馨喬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月5日以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於領取放款時,並訂立分段式貸款契約書(帳號00-00000)暨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7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1日止,約定利息按固定利率年息6.0%計收。應按月繳款,期間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依原契約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8年7月11日起不依約按月繳納,雖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相關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