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755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台道茶葉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丁○○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台道茶葉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9日邀其餘相對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
1.新臺幣7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2月19日起至98年8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期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9395%〉。
2.新臺幣3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2月19日起至98年8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期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939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保證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台道茶葉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契約書中第七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謝坤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