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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上列債權人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並未記載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利息為多少?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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