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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上列債權人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請求之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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