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63號 債 權 人 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 上列債權人陳德風即陸和碾米工廠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表明請求 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請求之利息及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 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