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台道茶葉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丙○○
- 、8樓
- 、8樓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