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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496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台道茶葉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8樓
、8樓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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