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 債權人
- 松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倡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3月20日 │25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2 │97年4月20日 │261,121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3 │97年5月25日 │233,896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4 │97年3月15日 │3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5 │97年4月10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6 │97年3月31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7 │97年3月10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8 │97年3月20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09 │97年4月13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10 │97年5月8日│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11 │97年4月23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12 │97年5月13日 │500,000元 │97年12月8日 │LGA0000000│├──┼─────────┼───────────┼───────────┼───────────┤│013 │97年1月23日 │54,156元│97年1月29日 │L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