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 債權人
- 虹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編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001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98年3月31日 │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2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3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4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5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6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7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8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09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010 │97年11月24日 │50,000元│未記載│98年4月1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