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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權人
實耐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實耐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實耐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實耐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實耐格股份有限公司」?並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甲○○」抑或為「柏凱聞」?請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耐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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