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5,9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