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102號 債 權 人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尾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鈺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事業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聲請狀繕本4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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