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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102號

債權人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尾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鈺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事業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聲請狀繕本4份,以利本院作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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