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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6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656號

債權人
暄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暄旺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古典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暄旺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之統一發票及銷貨單影本所載,其債務人應為金古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所書寫之債務人金古典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其債務人究為「金古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金古典股份有限公司」?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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