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8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888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愛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零叁元,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