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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35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紘圖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紘圖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於民國96年6月14日邀同乙○○、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定約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6月15日起至98年12月15日止,自借款日起,每三個月為一期攤還本金,分十期將借款本金還清。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之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碼年息1.53%計算(借據約定為3.75%)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該公司調整上開牌告利率時,均願自調整日起,按新利率加原加碼計息(目前已依借據約定調整為年息2.74%)。前述借款延遲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照原貸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為據。

(三)債務人紘圖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及有票信存款不足退票之信用瑕疵,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之條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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