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創力生活工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附表編號1、2、4,因支票利息應 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19652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7年12月31日 │92,000元 │98年9月22日 │YNA0000000 │ ├──┼─────────┼───────────┼───────────┼───────────┤ │002 │97年12月31日 │163,000元 │98年9月22日 │YNA0000000 │ ├──┼─────────┼───────────┼───────────┼───────────┤ │003 │97年10月27日 │235,000元 │97年10月27日 │YNA0000000 │ ├──┼─────────┼───────────┼───────────┼───────────┤ │004 │97年12月22日 │175,000元 │98年9月22日 │YN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