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茂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富茂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係設址於臺北縣,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其既非設址於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