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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茂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富茂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係設址於臺北縣,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其既非設址於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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