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005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茂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富茂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係設址於臺北縣,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其既非設址於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