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693號
- 債權人
- 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益成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為查明主張有無理由,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提出該債務人林益成企業社最近新變更登記卡正本或獨資商號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遷入址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