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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債務人
福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8號

            2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8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4日 │CE0000000 │├──┼─────────┼───────────┼───────────┼───────────┤│002 │97年1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4日 │CE0000000 │├──┼─────────┼───────────┼───────────┼───────────┤│003 │97年2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4日 │CE0000000 │├──┼─────────┼───────────┼───────────┼───────────┤│004 │97年11月20日│60,000元│97年7月14日 │CE0000000 │├──┼─────────┼───────────┼───────────┼───────────┤│005 │97年6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4日 │CE0000000 │├──┼─────────┼───────────┼───────────┼───────────┤│006 │97年4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4日 │CE0000000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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