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福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28號
2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6月20日 │60,000元│97年6月20日 │CE0000000 │├──┼─────────┼───────────┼───────────┼───────────┤│002 │96年9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003 │96年12月20日│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004 │97年3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005 │97年5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