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福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28號

            2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6月20日 │60,000元│97年6月20日 │CE0000000 │├──┼─────────┼───────────┼───────────┼───────────┤│002 │96年9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003 │96年12月20日│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004 │97年3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005 │97年5月20日 │60,000元│97年7月11日 │CE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