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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7號

債權人
益喜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13
法定代理人
乙○○

            13

上列債權人益喜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自來塑膠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益喜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B0000000)背面影本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自來塑膠實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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