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弘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2
- 債務人
- 忠憲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7年9月29日 │300,000元 │97年9月30日 │GH0000000 │├──┼─────────┼───────────┼───────────┼───────────┤│002 │97年10月29日│300,000元 │97年10月29日│GH0000000 │├──┼─────────┼───────────┼───────────┼───────────┤│003 │97年11月29日│300,000元 │97年12月1日 │GH0000000 │├──┼─────────┼───────────┼───────────┼───────────┤│004 │97年11月29日│6,400,000元 │97年12月1日 │G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