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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聰武即峯德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峯德企業社」抑或為「峯德工業社」?

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黃聰武、債務

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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