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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禾鼎精機有限公司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邀同債務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 (下同)壹仟壹佰萬元整,同時簽立面額為捌佰萬元整與參佰萬元整之借據各乙紙作為借款之憑證,約明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列有該借據可查。

(二)詎料債務人 (即借款人)禾鼎精機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已拒絕往來,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貳佰貳拾萬元整,現欠聲請人本金捌佰捌拾萬元整及詳如附表所列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800000│限公司,曾│月1日起 ││七八五│││元│錦龍,謝玉│││││││秀││││├──┼───┼─────┼──────┼──────┼───────┤│ 2 │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800000│限公司,曾│月4日起 ││五八五│││0元  │錦龍,謝玉│││││││秀││││└──┴───┴─────┴──────┴──────┴───────┘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800000│限公司,曾│月2日起 ││月以內者依上開│││元│錦龍,謝玉│││利率百分之十,││││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新臺幣│禾鼎精機有│自民國98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800000│限公司,曾│月5日起 ││月以內者依上開│││0元  │錦龍,謝玉│││利率百分之十,││││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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