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債 權 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蘇昌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蘇昌賢」抑或為「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並請務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以利本院 作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