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裕碁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戊○○
- 債務人
- 丁○○
- 債務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戊○○、丁○○、乙○○於民國96年11月6日簽立保證書,向聲請人連帶保證債務人裕碁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 (以下同)參佰萬元為限額,表明願與債務人裕碁實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保有保證書乙紙為憑。
(二)、嗣債務人裕碁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貳佰萬元,目前餘額陸拾陸萬肆仟元,各筆借款期間、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約定事項分別如借據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捌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參紙為憑。
(三)、詎債務人裕碁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3月13日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在案。(98)友律字第0224號林見軍律師函,受託代理協商處理清償債務之簽定與施行。本行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亦未清理,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陸拾陸萬肆仟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權人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請求債務人清償之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275%│││332000│品宏,李柯│3月07日起 │││││元│絹,戊○○│││││││,裕碁實業│││││││有限公司 ││││├──┼───┼─────┼──────┼──────┼───────┤│ 2 │新臺幣│乙○○,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275%│││332000│品宏,李柯│3月07日起 │││││元│絹,戊○○│││││││,裕碁實業│││││││有限公司 ││││└──┴───┴─────┴──────┴──────┴───────┘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乙○○,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32000│品宏,李柯│3月0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絹,戊○○│││百分之十,逾期││││,裕碁實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新臺幣│乙○○,李│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332000│品宏,李柯│3月0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絹,戊○○│││百分之十,逾期││││,裕碁實業│││超過六個月部份││││有限公司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