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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柒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乙○○於民國96年1月4日簽立保證書,向聲請人連帶保證債務人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新臺幣 (以下同壹仟貳佰萬元為限額,表明願與債務人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保有保證書乙紙為憑。

(二)、嗣債務人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肆筆合計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元,目前餘額肆佰肆拾參萬柒仟柒元,各筆借款期間、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約定事項分別如借據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柒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肆紙、授信約定書壹份為憑。

(三)、詎上開借款部份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即未依約繳納利息,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亦未清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第壹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肆佰肆拾參萬柒仟柒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71%│││129700│份有限公司│0月29日起  │││││7元  │,乙○○,│││││││丙○○││││├──┼───┼─────┼──────┼──────┼───────┤│ 2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303%│││141000│份有限公司│0月27日起  │││││0元  │,乙○○,│││││││丙○○││││├──┼───┼─────┼──────┼──────┼───────┤│ 3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81%│││830000│份有限公司│0月22日起  │││││元│,乙○○,│││││││丙○○││││├──┼───┼─────┼──────┼──────┼───────┤│ 4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281%│││900000│份有限公司│0月23日起  │││││元│,乙○○,│││││││丙○○││││└──┴───┴─────┴──────┴──────┴───────┘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29700│份有限公司│0月29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  │,乙○○,│││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41000│份有限公司│0月27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乙○○,│││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3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830000│份有限公司│0月2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乙○○,│││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4 │新臺幣│名寶實業股│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00│份有限公司│0月2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乙○○,│││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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