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華濟醫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非債務人華濟醫院,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其所附七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華濟醫院之最新設立登記事項變更卡(正本)乙份,若其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資訊),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