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
- 債權人
- 孟德爾頌樂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孟德爾頌樂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倍思特托兒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孟德爾頌樂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倍思特托兒所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