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橋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及附本所示,其訂購單上之出貨廠商為永勤,請釋明永勤與債權人間之關係,若債權人為永勤,請具狀更正之;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僑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乙○○」,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 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為公司法人,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