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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08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橋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及附本所示,其訂購單上之出貨廠商為永勤,請釋明永勤與債權人間之關係,若債權人為永勤,請具狀更正之;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僑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乙○○」,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為公司法人,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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