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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甲○○
統一編號
人           號2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叁拾玖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5月29日及97年5月30日,同債務人乙○○、甲○○等為連帶保證人及共同發票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8,000,000元整(現欠金額5,392,744元整),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本票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聲請人於97年8月22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東晟發興業有限公司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二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又乙○○、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立有本票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34818│有限公司,│3月29日起  │      │三八     │
│  │6元  │甲○○,許│      │      │       │
│  │   │顯榮   │      │      │       │
├──┼───┼─────┼──────┼──────┼───────┤
│ 2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34818│有限公司,│3月29日起  │      │三八     │
│  │6元  │甲○○,許│      │      │       │
│  │   │顯榮   │      │      │       │
├──┼───┼─────┼──────┼──────┼───────┤
│ 3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07854│有限公司,│3月30日起  │      │三八     │
│  │9元  │甲○○,許│      │      │       │
│  │   │顯榮   │      │      │       │
├──┼───┼─────┼──────┼──────┼───────┤
│ 4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61782│有限公司,│3月30日起  │      │三八     │
│  │3元  │甲○○,許│      │      │       │
│  │   │顯榮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818│有限公司,│4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甲○○,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顯榮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818│有限公司,│4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甲○○,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顯榮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7854│有限公司,│5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甲○○,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顯榮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東晟發興業│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1782│有限公司,│5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甲○○,許│      │      │百分之十,逾期│
│  │   │顯榮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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